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判刑標準是怎樣的?
一、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判刑標準是怎樣的?
1、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判刑標準具體如下: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的立案標準
《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九條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3)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4)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二、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的犯罪構成
1、客體要件
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2、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為強令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這裏所説的強令是指明知違章並存在着很大 的危險而仍然強迫下屬進行作業。
3、主體要件
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具有強令資格的人,通常情況下是作業的領導者、指揮者、調度者。
4、主觀要件
主觀方面:是過失。所謂過失是指行為 人對所發生的後果而言,而對於既違章又冒險則是明知的。
任何單位或者是個人,都是不得強令他人從事違章冒險作業的,否則一旦從事此類作業的公民死亡或者是重傷,那麼強令他人從事違章冒險作業的單位(個人)就涉嫌犯了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