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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牽連犯結合犯吸收犯的區別是什麼?

一、牽連犯結合犯吸收犯的區別是什麼?

牽連犯結合犯吸收犯的區別是什麼?

(一)牽連犯的數行為觸犯的是不同的罪名,吸收犯的數行為觸犯的是相同的罪名,結合犯也是觸犯的不同的罪名。

(二)牽連犯的數行為之間是牽連關係,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仍獨立存在。吸收犯數行為間是吸收關係,所吸收之罪不再存在。

(三)牽連犯的數行為表現為手段行為、目的行為和結果行為,吸收犯的數行為表現為預備行為、未遂行為、實行行為、中止行為、組織行為、教唆行為、幫助行為等。

(四)牽連犯數行為的故意不是同一的,吸收犯數行為的故意是同一的。

(五)牽連犯的數行為侵犯的直接客體必然是不同的,也不必作用於同一具體的犯罪對象,吸收犯的數行為必須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體,並且指向同一的具體犯罪對象。

二、吸收犯怎麼處罰?

在吸收犯的情況下,兩個犯罪行為之間存在吸收與被吸收的關係。被吸收的犯罪行為失去獨立存在的意義,因而只能以吸收的那個犯罪論處。因此,吸收犯在裁判上作為一罪處理。

對於吸收犯,不能數罪併罰,而只能按照吸收之罪定罪處罰。具體按下列原則處理:

(一)重行為吸收輕行為,即以數行為中最重的行為定罪處刑,其餘行為被該行為吸收;

(二)主行為吸收從行為,即如果數行為有主次之分,就按其中的主行為定罪處罰;

(三)實行行為吸收預備行為,即數行為中如果某一行為是為實施另一行為所進行的準備,則該行為被另一行為吸收,只按另一行為定罪處刑。

需要説明,犯罪的時間和地點對吸收犯的成立沒有影響。只要處於一個犯罪過程中,無論行為在何時何地實施,都是吸收犯。但吸收犯因法定原因而中斷。如某甲殺乙未遂、案發,被判刑,刑滿釋放後,甲又殺死乙,不是吸收犯而是獨立犯罪。

吸收犯的處罰方式包括了重行為吸收輕行為;主行為吸收從屬行為;實行行為吸收非實行行為的原則進行處罰。結合犯是將兩種處罰結合起來進行判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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