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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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數罪併罰的期限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當數罪併罰時最高不能超過3年。管制的期限,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

管制數罪併罰的期限

我國法律規定的這種期限,可以歸納為以下三點:

1、一般情況,判處管制的期限最短為3個月,最長為2年;

2、如果同時犯有多種需要判處管制的罪行,則最後一起判罰時總期限不能超過3年;

3、如果在判處管制之前,被公安機關羈押的,可以折抵刑期,折抵的辦法是羈押1日,折抵管制2日。

《刑法》

第69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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