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辯護

當前位置 /首頁/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列表

我國取消欺詐發行證券罪了嗎?

一、我國取消了欺詐發行證券罪了嗎?

我國取消欺詐發行證券罪了嗎?

我國是沒有取消欺詐發行證券罪的,如果處罰了欺詐發行證券罪的話情節一般的會判處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條的規定,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是指在招股説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在招股説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虛假內容”,是指違反公司法及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製作的招股説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的內容全部都是虛構的,或者對其中重要的事項和部分內容作虛假的陳述或記載,或者對某些重要事實進行誇大或者隱瞞,或者故意遺漏有關的重要事項等。例如虛構發起人認購股份數額;故意誇大公司、企業生產經營利潤和公司、企業淨資產額;對所籌資金的使用提出虛假的計劃和虛假的經營生產項目;故意隱瞞公司、企業所負債務和正在進行的重大訴訟;故意遺漏公司、企業簽訂的重要合同等。

二、欺詐發行證券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行為人必須實施在招股説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的行為。

(二)行為人必須實施了發行股票或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如果行為人僅是製作了虛假的招股説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而未實施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不構成本罪。必須是既製作了虛假的上述文件,且已發行了股票和公司、企業債券的才構成本罪。

(三)行為人制作虛假的招股説明書、認股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必須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即達到“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才構成犯罪。

欺詐發行證券罪的構成要件首先是在進行發行證券的時候欺瞞了重要的事實或者偽造了事實;其次就是給購買者造成了經濟損失;最後這種罪行是主觀故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