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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賣武器裝備罪既遂判刑規定是怎樣的?

一、非法出賣武器裝備罪既遂判刑最新規定是怎樣的?

非法出賣武器裝備罪既遂判刑規定是怎樣的?

非法出賣武器裝備罪既遂判刑最新規定具體如下:

刑法》第四百三十九條 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賣、轉讓大量武器裝備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加重處罰事由犯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而出賣、轉讓大量武器裝備的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是本罪加重處罰事由。

這裏的特別嚴重情節,是指出賣、轉讓重要武器裝備的;戰時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的;致使武器裝備流散社會造成嚴重後果的;嚴重影響部隊完成重要任務的;出賣、轉讓給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的等。

二、非法出賣武器裝備罪的構成

1、罪體

行為 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的行為是非法將軍隊的武器裝備出賣或者轉讓給他人。這裏的非法出賣或者轉讓,是指違反武器裝備管理規定,未經有權機關批准,擅自將武器裝備出售、饋贈他人,或者換取其他物品。

客體 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的客體是軍隊的武器裝備,即部隊在編的、正在使用的以及儲存備用的武器裝備。

2、罪責

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裏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非法出賣、轉讓的行為會侵害部隊對武器裝備的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

3、罪量

刑法並未規定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的罪量要素,但根據《立案標準》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構成本罪:

(1)非法出賣、轉讓槍支、手榴彈、爆炸裝置的;

(2)非法出賣、轉讓子彈10發、雷管30枚、導火索和導爆索30米、炸藥1千克以上;或者不滿規定數量,但後果嚴重的;

(3)非法出賣、轉讓其他武器裝備的;

(4)非法出賣武器、裝備零部件及維修器材和設備,致使武器裝備報廢或者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在我國一般只有特殊類型的職員,才有合法只有武器裝備。這些職員需要妥善保管武器裝備,不得因為想要獲得高額收入而將武器裝備轉讓、出賣給他人。任何人若是發現了此類違法行為的存在,都可以向有關部門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