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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罪的基本問題有哪些?

綁架罪的基本問題有哪些?

眾所周知,綁架是一種法律上明令禁止的行為。綁架不僅危害了他人的生命安全與個人財產,也毀掉了雙方的家庭與人生。我國在對綁架罪的規定上也在不斷逐年進行着更新和完善。關於綁架罪的基本問題有哪些該問題在下文中就作出瞭解釋。

綁架罪的基本問題有哪些?  

在立法機關兩次修改了有關綁架罪的規定後,需要重新認識綁架罪的基本問題。主張綁架罪的保護法益是人身自由與財產權利或者其他合法利益的觀點,以及認為綁架罪的保護法益包括第三者的保護監督者或者自決權的觀點,均不合適;綁架罪的保護法益是被綁架人在本來的生活狀態下的行動自由以及身體安全。綁架罪的實行行為是單一行為即綁架行為,而不是複合行為;單一行為説既能妥當處理綁架罪的犯罪形態與共同犯罪問題,也能實現量刑的合理化。殺害被綁架人包括在着手綁架時以及綁架既遂後殺害被綁架人;對於殺人未遂沒有造成傷害或者造成輕傷的,應當將殺人未遂與綁架罪實行並罰;對於殺人未遂但造成重傷的,應適用“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的規定。  

1997年修訂後的《刑法》第239條規定了綁架罪的構成要件與法定刑。此後,立法機關兩次修改本條。任何一次局部修改都會對綁架罪的相關問題產生全面影響,所以,需要重新認識綁架罪的基本問題。綁架罪的基本問題首先是保護法益問題,因為對綁架罪構成要件的解釋,取決於對綁架罪的保護法益的理解。但《刑法》第239條並沒有明確表述綁架罪的保護法益,如後所述,國內外刑法理論對綁架罪的保護法益均有不同看法,故需要進一步討論。  

2009年2月28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在原條文的基礎上,增加了“情節較輕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的規定。增設“情節較輕”的規定意味着降低了綁架罪的法定刑。法定刑的輕重必然影響人們對構成要件的解釋:在綁架罪的最低刑為10年有期徒刑時,解釋者會想方設法(如通過限制解釋、增添相關要素等)將不值得科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行為解釋為不符合綁架罪構成要件的行為;而當綁架罪的最低刑降低到5年有期徒刑時,解釋者就有可能將原來不符合綁架罪構成要件的部分行為重新解釋為符合綁架罪構成要件的行為。所以,綁架罪的構成要件並非一成不變,在《刑法修正案(七)》降低了綁架罪的法定刑之後,需要重新解釋綁架罪的構成要件行為(實行行為)。  

《刑法修正案(七)》設立的《刑法》第239條第2款規定:“犯前款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2015年8月29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將該款修改為“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刪除“致使被綁架人死亡”的升格條件,以及增加“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升格條件,必然影響對“殺害被綁架人”的解釋。  

從以上內容可以看出,針對綁架罪的基本問題有哪些這一問題還需從其內容實質出發。綁架罪的基本問題主要闡述了被綁架人的個人權益,在另一方面也對於綁架這一行為進行了具體的規劃與細分,對於犯案的行為程度輕重也對應着不同的懲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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