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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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間應該如何認定虛假信息類犯罪

行為人編造虛假信息以後向特定對象散佈,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構成編造虛假信息罪;行為人編造虛假信息以後向不特定對象散佈,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疫情防控期間應該如何認定虛假信息類犯罪

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13年虛假恐怖信息解釋)第六條:虛假恐怖信息,是指以發生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劫持航空器威脅、重大災情、重大疫情等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事件為內容,可能引起社會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機的不真實信息;

(2)《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載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載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