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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執罪探視在刑事訴訟法當中有哪些規定?

拒執罪探視在刑事訴訟法當中有哪些規定?

很多案件到執行階段可能會遇到不配合執行的被執行人,如果被執行人不能好好配合的話就可能對案件的執行造成阻礙,而且也不能更好的保護申請執行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了懲罰一些老賴,刑法規定了拒執罪,下面小編將告訴大家拒執罪探視在刑事訴訟法當中有哪些規定?

一、拒執罪探視在刑事訴訟法當中有哪些規定?

1、家屬探視犯罪嫌疑人的規定是什麼?

刑事拘留,最長可達37天,如批准逮捕後,公安再偵查關押,最長也可達7個月;如是行政拘留則最多15天。如觸犯刑法,被檢察院起訴,需要判刑入獄。關押期間,除律師外一般不許他人會見,也不能使用通訊工具。在刑事拘留期間犯罪嫌疑人家屬是不允許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如果想要得知犯罪嫌疑人的情況,請委託律師為你提供法律幫助,只有律師可以去詢問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嫌疑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 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偵查機關批准。

受委託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瞭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批准。

因此在涉及到相關問題時,我們首先要區分是否是刑事拘留,拘留分為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如果確定是刑事拘留,想要得知情況或探視,就可以通過律師獲得幫助和允許。

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0條、第51條、第60條及其他有關規定,取保候審的條件為: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較輕,沒有必要逮捕,但有可能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及其他妨礙訴訟順利進行的,應當採用取保候審。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較重,但在採取取保候審時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且沒有逮捕必要時,應當採用取保候審。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不宜羈押的,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審。

4.依法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具有此種情形,在逮捕前發現的,就不能決定逮捕;在逮捕後發現的,則應變更強制措施,改用取保候審方法。

5.對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訊問、審查,認為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

綜上所述,小編已經告訴大家拒執罪探視在刑事訴訟法當中有哪些規定了,在刑事訴訟法當中明確規定了在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和被執行實刑的時候家人的探視權利,有關部門要依據法律的規定執行刑罰,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家人申請探視,不能一律拒絕。要根據實際情況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