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辯護

當前位置 /首頁/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列表

非法集資審前處置是怎樣的

非法集資審前處置是怎樣的

在我國開庭審理案件的時候,前期需要有一個較長的準備工作。尤其是法院在開庭的時候是注重證據的,如果檢察機關不能夠在前期將一些工作全部準備齊全的話,那麼將很不利於對犯罪嫌疑人的處置。因此非法集資在開庭前也會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相應的處置。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非法集資審前處置是怎樣的?

一、非法集資審前處置是怎樣的?

涉嫌非法集資詐騙犯罪,關押在看守所,不是拘留所,逮捕前刑事拘留關押的最長時間是37天,其中7天是檢察院審查逮捕的期限。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 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非法集資的主要表現形式

非法集資活動涉及內容廣,表現形式多樣,從目前案發情況看,主要包括債權、股權、商品營銷、生產經營等四大類。主要表現有以下幾種形式:

(一)借種植、養殖、項目開發、莊園開發、生態環保投資等名義非法集資。

(二)以發行或變相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等權利憑證或者以期貨交易、典當為名進行非法集資。

(三)通過認領股份、入股分紅進行非法集資。

(四)通過會員卡、會員證、席位證、優惠卡、消費卡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五)以商品銷售與返租、回購與轉讓、發展會員、商家聯盟與“快速積分法”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六)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或者地下錢莊進行非法集資。

(七)利用現代電子網絡技術構造的“虛擬”產品,如“電子商鋪”、“電子百貨”投資委託經營、到期回購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八)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非法集資。

(九)以簽訂商品經銷合同等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十)利用傳銷或祕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

(十一)利用互聯網設立投資基金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十二)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案件在開庭審理之前,犯罪嫌疑人一般情況下會被關押在看守所,被看押的時間,在我國刑訴法當中也有着明確的規定,不過如果案件情況比較複雜的話,可以進行延長,延長的時間最多為一個月。對於適合取保候審的,也會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取保候審。

TAG標籤:處置 集資 審前 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