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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提供軍事祕密罪既遂判刑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一、非法提供軍事祕密罪既遂判刑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非法提供軍事祕密罪既遂判刑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非法提供軍事祕密罪既遂判刑標準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百三十一條 【非法獲取軍事祕密罪】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軍事祕密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祕密罪】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祕密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非法提供軍事祕密罪判處死刑後的執行流程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死刑緩期執行期滿,應當予以減刑的,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的,由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第二百六十二條 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並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懷孕。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後,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才能執行;由於前款第三項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第二百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死刑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

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

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執行死刑應當公佈,不應示眾。

執行死刑後,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執行死刑後,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由此可見,我國法律制度對非法提供軍事祕密罪規定的判罰標準是非常嚴厲的,因為軍事祕密關乎於國家安全,是高度保密的,非法為境外組織提供軍事祕密,未造成任何嚴重後果的也會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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