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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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刑事訴訟中的證明責任?

刑事訴訟當中,很多時候大家看到的就是檢察院的公訴人提供證據證明相關事實,除了公訴人,相關案件當事人也應當提交相關證據,用以認定相關事實,在訴訟的證據提供上,各方都可以舉證,但是在證明責任上是不一樣的。

什麼是刑事訴訟中的證明責任?

證明責任可以被稱之為舉證責任,是法律規定的各方舉證責任劃分的問題。如果不能將自己要證明的事實證明清楚或者是不能舉證,會怎麼樣呢?答案是將會承擔舉證不足的後果,面臨的結果也許是自己不希望的,將需要承擔主張不能成立的風險。

為什麼要劃分證明責任呢?證明責任希望對當事人的相關責任進行細化,要解決的問題是兩個,一個是希望解決該由誰提供證據證明的問題,另一個是如果最終證明的案件不清晰,應該由誰來承擔這個敗訴的結果。

“誰主張,誰舉證”是我國的證據舉證規則,誰主張的事實就需要由誰來舉出相應的證據來證明這件事情,最好的結果是舉證全面確實充分,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目的。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證明責任的首要主體是檢察院,檢察院需要向法庭遞交相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證據。如果是在自訴案件當中就是自訴人作為證明責任的承擔者。

1、檢察院負擔的證明責任

在公訴案件當中,檢察院派出的公訴人負有證明相關犯罪的責任,公訴人需要舉證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試想,在刑事訴訟中,要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如果還要由他們自己證明自己的罪行,顯然是很滑稽也是不現實的。如果有被害人方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是能力所不及的,這也是“法律不強人所難”原則的體現。

2、自訴人的證明責任

在刑事自訴案件當中,沒有偵察機關對於案件的偵查,自訴人想要證明相關事實就需要自己舉證,自訴人方承擔證明責任。

在刑事案件當中,一般來説,證明責任主要是在公訴人方和自訴人方,但是也存在證明責任的特殊情況,有一些案子也是需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舉證的,比如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這一罪名需要被告人舉證證明自己的財產來源是合法的,來源是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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