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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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的申訴權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可以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接到申訴或者控告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在審查過程中,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有關機關和個人瞭解情況,進行核實。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發現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訴或者控告的情況屬實,有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或者其工作人員確實有阻礙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情形的,應當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有關機關應當依法予以糾正,對於工作人員阻礙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違反有關紀律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有徇私舞弊等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有權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或者控告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刑事訴訟中的申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