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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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能不能探視?

一、我國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能不能探視?

我國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能不能探視?

嫌疑人在羈押期間,家屬不可以探望,但家屬可以委託律師會見嫌疑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二、公安機關適用刑事羈押期限規定

1、對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託的律師認為拘留或者逮捕犯罪嫌疑人超過法定期限,要求解除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後三日內進行審查,對確屬超期羈押的,應當依法予以糾正。

2、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糾正違法通知書後的三日內進行審查。對犯罪嫌疑人超期羈押的,應當依法予以糾正,並將糾正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不屬於超期羈押的,應當向人民檢察院説明情況。

3、看守所應當自接到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有關超期羈押的申訴、控告後二十四小時以內,將有關申訴、控告材料轉送駐所檢察室、公安機關執法監督部門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部門處理。

駐所檢察員接到有關超期羈押的申訴、控告材料後,提出會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

4、地方各級公安機關應當每月向上一級公安機關報告上月本級公安機關轄區內對犯罪嫌疑人超期羈押的情況。

上級公安機關接到有關超期羈押的報告後,應當責令下級公安機關限期糾正,並每季度通報下級公安機關超期羈押的情況。

在刑事訴訟中,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原則是親屬是不能會見羈押嫌疑人的,但如果經辦案機關同意除外。對犯罪嫌疑人,辦案機關可以依據案件的情節,給予相應的刑事強制措施,如果是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會移送到看守所進行羈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