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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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抗訴不受理怎麼辦?

刑事訴訟抗訴不受理怎麼辦?

一、刑事訴訟抗訴不受理怎麼辦?

檢察機關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訴不受理時,可以向上一級的檢察機關繼續提出申訴,上一級的檢察機關應該受理當事人的申訴請求並且作出裁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五百九十三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向人民檢察院申訴的,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依法辦理。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直接向上級人民檢察院申訴的,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交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受理;案情重大、疑難、複雜的,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直接受理。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申訴,經人民檢察院複查決定不予抗訴後繼續提出申訴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

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終審判決、裁定尚未執行的申訴,由監所檢察部門辦理。

二、刑事案件申訴條件

1、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2、申訴要符合下列情形:

(1)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2)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4)主要事實依據被依法變更或者撤銷的;違反法律關於溯及力規定的;量刑明顯不當的;認定罪名錯誤的;

(5)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6)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3、申訴應當提交申訴書、原審裁判文書等材料。

三、公訴與自訴的區別

(一)案件來源不同。公訴案件是由國家公訴機關即人民檢察院提起的;而自訴案件是由被犯罪行為侵害的公民、個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近親屬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

(二)犯罪性質和危害程度不同。公訴案件中犯罪行為的性質一般來説比較嚴重,對社會的危害性也比較大,而自訴案件犯罪行為的性質多數不甚嚴重,對社會的危害性也比較小,因而,自訴人在判決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訴。

(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完全相同。如:1、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反訴;而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雖然有權對司法人員侵犯其訴訟權利提出控告,但絕不能就案件事實本身對司法人員提出反訴;2、自訴案件的被害人作為自訴人如果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裁決不服的,有權在法定上訴期內按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享有獨立的上訴權;而公訴案件的被害人沒有獨立的上訴權,無權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裁定提出上訴,只能自收到判決書五日以內,請求人民檢察院在法定期限內按照法定程序提起抗訴。

(四)當事人的訴訟地位不同。自訴案件中的被害人是自訴人,居原告地位,而公訴案件中公訴機關(人民檢察院)居原告地位,被害人則處於證人地位。

(五)舉證責任不同。自訴案件的舉證責任規定為完全由自訴人承擔,對於缺乏證據的自訴案件,人民法院有權限期自訴人補充證據,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調取和收集到必要的證據,應説服自訴人撤回訴訟,或者裁定駁回訴訟;而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只是就自己遭受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事實和有關犯罪嫌疑人的情況向司法機關如實進行陳述和控告,至於收集和核對案件事實和證據以及查獲犯罪嫌疑人是司法機關應盡的職責;被告人也沒有證明自己有罪和無罪的責任,司法機關只有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到確實充分的證據,才能對被告人提起訴訟和處以刑罰,由此可見,公訴案件的舉證責任完全由公訴機關承擔。

在司法實踐中 ,對於刑事訴訟抗訴不受理的相關情況,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相關刑事訴訟案件的認定上,如果不符合抗訴的條件的,那麼是無法進行抗訴處理的,但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可以進行抗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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