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

當前位置 /首頁/刑事辯護/刑事訴訟/列表

什麼是刑事控告書

什麼是刑事控告書
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該接受。
根據這一規定,刑事控告一般是指被害人及其近親屬或其訴訟代理人,對侵犯被害人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向司法機關告發,要求予以懲處的行為。
控告可以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提出。屬於口頭控告的。以書面形式提出控告就是書寫刑事控告書向司法機關提交了。
控告書一般分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一)首部。包括抬頭“刑事控告書”奇控告人和被控告人的基本身份信息。
(二)正文。是刑事控告書的主體部分,包括控告的請求和事實理由。
1、控告請求。主要是請求公檢法機關解決糾紛的具體事項,即控告人通過控告所要達到的目的。
2、事實和理由要具體寫出被控告人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目的、動機、手段、情節和結果,這部分一定要寫得清楚明白,以便於司法機關查證核實。
(三)尾部。依次寫明:致送公檢法機關的名稱、控告人簽章、時間和附件名稱。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
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
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説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錯告的,也要和誣告嚴格加以區別。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願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的行為,應當為他保守祕密。
TAG標籤:刑事 控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