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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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刑訊逼供取得的證據屬於非法證據應予排除

以刑訊逼供取得的證據屬於非法證據應予排除

一、以刑訊逼供取得的證據屬於非法證據應予排除

中央政法機關近日聯合發佈《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兩份文件,明確規定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屬於非法言詞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辦理死刑案件時,必須做到一切都要靠證據説話,沒有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必須做到對存疑的證據不能採信;必須做到用合法的證據來證明案件事實,對於非法取得的證據應當排除,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為進一步完善我國刑事訴訟制度,根據中央關於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總體部署,經過廣泛深入調查研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近日聯合發佈了《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辦理死刑案件證據規定》)和《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非法證據排除規定》)。中央對這兩個規定高度重視,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書記周永康同志主持召開中央政法委員會全體會議暨司法體制改革專題彙報會,認真討論了這兩個規定。周永康同志要求,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要依法履行職責,嚴格執行兩個規定,講事實、講證據、講法律、講責任,確保辦案質量,依法懲治犯罪、切實保障人權、維護司法公正,確保辦理的每一起刑事案件都能經得起法律和歷史的檢驗。為幫助廣大讀者深入理解《辦理死刑案件證據規定》和《非法證據排除規定》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內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司法部有關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二、發佈《辦理死刑案件證據規定》和《非法證據排除規定》的背景和意義是什麼?

1996 年,全國人大對刑事訴訟法作了全面修改,其中關於證據制度的規定比較原則。1998年、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先後分別作出執行刑事訴訟法的具體規定,一定程度上充實了刑事訴訟證據規則,但仍缺乏系統性和完整性,不能滿足司法實踐的需要。1999年、2004年憲法修正案分別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為切實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做到懲治犯罪和保障人權並重,必須不斷完善國家刑事法律制度,增強各級執法辦案人員素質,努力提高辦理刑事案件水平。

自 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權以來,各地公、檢、法機關和廣大刑事辯護律師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標準辦案,偵查、起訴和刑事審判案件質量總體是好的。但是因制度不完善,執法標準不統一和辦案人員素質參差不齊,也不斷出現一些不容忽視的案件質量問題。

死刑案件人命關天,質量問題尤為重要,在認定事實和採信證據上絕對不容許出任何差錯。為了能從源頭和基礎工作上切實把好事實關、證據關,2007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共同制定了《關於進一步嚴格依法辦案確保辦理死刑案件質量的意見》,對確保把死刑案件辦成鐵案發揮了重要作用。根據中央關於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總體部署,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司法部總結近年來司法實踐經驗,特別是辦理死刑案件的實際,針對辦案中存在的證據收集、審查、判斷和非法證據排除尚有不盡規範、不盡嚴格、不盡統一的問題,經過充分調研,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共同起草了《辦理死刑案件證據規定》和《非法證據排除規定》。這兩個規定對政法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特別是死刑案件提出了更高的標準、更嚴的要求,對於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全面準確執行國家法律,貫徹黨和國家的刑事政策,依法懲治犯罪、切實保障人權、維護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兩個規定的頒行是我國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是我國深入實施依法治國方略的重要舉措,也是刑事訴訟制度進一步民主化、法治化的重要標誌。切實把兩個規定貫徹好、執行好,對於進一步提高執法辦案水平,進一步強化執法人員素質,必將發揮重要作用。

三、《辦理死刑案件證據規定》和《非法證據排除規定》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從總體內容和框架來看,這兩個規定是全新的,是我國刑事證據制度的創新和突破。《辦理死刑案件證據規定》不僅全面規定了刑事訴訟證據的基本原則和主要規範,還進一步具體規定了對各類證據的收集、審查判斷和運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定》對審查和排除非法證據的程序、證明責任及訊問人員出庭等問題進行了具體的規範。

《辦理死刑案件證據規定》分為三個部分,共41條。

第一部分主要規定了證據裁判原則、程序法定原則、證據質證原則及死刑案件的證明對象、證明標準等內容,特別強調了對死刑案件應當實行最為嚴格的證據要求。

第二部分規定了證據的分類審查與認定,除了法定的七種證據,還規定了實踐中存在的其他證據材料如電子證據、辨認筆錄等的審查與認定。

第三部分主要規定了對證據的綜合認證,包括如何運用間接證據定案,如何補正和調查核實存疑證據以及如何嚴格把握死刑案件的量刑證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