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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拘傳證人可以嗎?

刑事訴訟法拘傳證人可以嗎?

證人有時候在案件的偵辦過程中起着相當重要的作用。有時候法院或檢察機關需要證人出庭作證,而證人又因為一些特殊原因不願意出庭作證的情況下,執法機關是否可以拘傳證人?有關這一點,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是有規定的。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刑事訴訟法拘傳證人可以嗎的相關資料。

一、刑事訴訟法拘傳證人可以嗎?

對證人不可以拘傳

拘傳,實質是一種強制措施,是侵犯人身自由的行為,司法機關不應該無犯罪嫌疑的人使用。而證人作證只是協助司法接管破案的,實質與案件沒有利害關係,證人不是犯罪嫌疑人,不能使用拘傳。

這點,在《刑事訴訟法》中已經有非常明確的規定了,拘傳的對象僅限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因此,司法機關不可以拘傳證人,否則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那如果確有證人,但不願出庭證人,怎麼辦?

其實,《刑事訴訟法》中也已經對這種情況作了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換句話講,經法院通知,證人無正當理由不願意出庭,法院就可以強制其到庭,接受詢問。儘管這實質和拘傳沒有什麼不同,但是強制證人到庭的,只能是法院,且只能強制其到庭,而不是其它地方。所以證人也無需太過擔心其他事情,積極配合作證,實話實説就可以了。

此外,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由法院予以訓誡,情況嚴重的,還會被法院處於十日以下的拘留。

二、刑事拘傳的程序是什麼?

拘傳是我國刑事訴訟強制措施體系中強制力最輕的一種,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均有權決定適用。

刑事拘傳程序

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有權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拘傳。

拘傳的主要程序是:

1、填寫《拘傳證》,並報負責人審批。

辦案人員根據辦案情況,認為需要採用拘傳措施的,應首先填寫《拘傳證 》,然後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的負責人審批。

2、拘傳的執行

拘傳應當由兩人以上的執行人員執行。拘傳時,應當向被拘傳人出示拘傳證,對抗拒拘傳的,可以使用戒具,強制到案。

3、拘傳的次數與時間。刑訴法修正案第一百一十七條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4、拘傳的地點。

根據公安部《規定》第60條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35條規定,拘傳的地點,應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市、縣以內。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單位、户籍地與居住地不在同一市、縣的,拘傳應當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單位所在地的市、縣進行;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縣內進行。

5、拘傳的結果。

公、檢、法機關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傳到案後,應當立即訊問。訊問結束後,應根據案件的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認為依法應當限制或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可以採用其他相應的強制措施;認為不宜適用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立即釋放,不得變相扣押。

通過以上的資料,我們可以看出,執法機關對證人可以進行傳喚,但不能進行拘傳。拘傳是一種強制性的法制手段,拘傳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一般來説,案件在偵辦的時候,證人是有義務進行作證的,一些特殊情況除外。所以當需要我們去進行作證的時候,要積極配合執法機關的工作,而且國家對於證人作證也是有保護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