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調查醫生的回扣 普法法律網 職務侵佔辯護 2.86W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可以收集相關的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來予以證明。《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TAG標籤:回扣 刑事辯護 職務侵佔辯護 醫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