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佔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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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資金罪的偵查規定是怎樣的?

一、挪用資金罪的偵查規定是怎樣的?

挪用資金罪的偵查規定是怎樣的?

挪用資金罪的偵查規定是需要對挪用資金的數額和時間進行具體的調查,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

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二、挪用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有以下幾個方面

(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

對於此種情況,必須有兩種限制,即挪用本單位資金既不是進行非法活動,也不是進行營利活動,而是進行其他活動,所以這兩種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即所謂“超期未還型”。

(2)挪用本單位資金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

營利活動,是以營利為目的所實施的合法的一切經營活動。例如,以挪用的資金作為資本,從事經商、生產、入股分紅、存入銀行或者借給他人而個人得利等。但是應當注意,這裏所指的營利活動不包括非法活動。對於挪用資金進行營利活動的行為,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限制較為寬鬆,只要挪用的數額較大,就構成犯罪。對於挪用時間是否超過三個月,以及行為人營利的目的是否達到,均不要求。即所謂“營利活動型”。

(3)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

所謂“非法活動”,是包括一切違法犯罪活動,常見的有非法經營、賭博、走私、嫖娼、行賄等。此種形式的挪用原則上對期限、數額均無限制。

當代社會現在挪用資金罪,它是屬於公訴類型的案件,這就意味着公訴機關必須要對於這個罪名進行一個非常詳細和仔細的規定調查,其中最重要的調查的關鍵點就在於對於時間節點,如果説挪用的資金時間比較短的話,可能不會立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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