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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養殖場被錯誤“拆違”了嗎?,設施農用地無須規劃許可證

設施農用地無須規劃許可證,您的養殖場被錯誤“拆違”了嗎?

近期,很多養殖農户諮詢拆遷律師,稱自己修建的養殖場在遇到拆遷的時候,地方拆遷方以非法佔地、違法建設以及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為由,對其下達《非法佔地處罰通知書》、《違法建設限期拆除通知書》等法律文件,不給任何補償,這究竟是不是合理的?

經營10餘年的養殖場突遭拆違,冤不冤?

張女士,養殖農户,2003年其積極響應地方大力發展養殖業的號召,,在本村承包農村承包集體土地上,近10畝經營一個養豬,經營養殖數量達到1000餘隻。2016年張女士家的養殖場被地方政府劃入拆遷範圍,雙方一直未能就補償安置問題達成一致。

2018年底,某地國土局,規劃局,鎮政府,區政府陸續對張女士下發了《非法佔地處罰通知書》、《違法建設通知書》、《違法建設限期拆除通知書》等法律文件,稱張女士所見養殖用房未經合法審批,未依法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違反了城鄉規劃法的相關規定,屬於違法建築限期,其自行拆除,逾期將予以強制拆除。

律師觀點:設施農用地無須規劃許可證,養殖場不能一刀切“拆違”

以上這個案例我們可以看出,農用地上建設養殖場是否需要城鄉規劃部門頒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根據《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國土資發[2014]127號)之規定,養殖禽舍及養殖場內必要的附屬場所用地均屬於設施農用地,鑑於設施農用地直接用於或者服務於農業生產,其性質不同於非農業建設項目用地,按農用地管理相關建設,無須城鄉規劃部門頒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根據2014年生效的《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規定,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和農業部門對於違反農用地管理規範特別是將設施農用地用於其他非農建設或者改變農業生產設施用於其他經營的行為,具有監管查處職責,鄉鎮政府承擔協助執法的責任。

拆遷律師認為,地方政府部門以張女士所建養殖用房未經合法審批,未依法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違反了《城鄉規劃法》的相關規定為由,限期其自行拆除於法無據。並且根據其收到的文件及其規定,都未將涉及設施農用地上的違法行為查處歸到鄉鎮政府職責範圍內,所以,鄉鎮政府無權就設施農用地上違法建築行為進行查處,並作出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