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安置

當前位置 /首頁/徵地拆遷/拆遷安置/列表

發生廠房拆遷糾紛如何解決徵收問題?

發生廠房拆遷糾紛如何解決徵收問題?

一、發生廠房拆遷糾紛如何解決徵收問題?

發生廠房拆遷糾紛,可以採取的處理糾紛的方式包括協商、向有處理此類糾紛的法院起訴等。具體可以結合以下法律的規定確定處理糾紛的方式: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麪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二、拆遷房子發生糾紛怎麼處理?

拆遷糾紛發生後,可以採取的處理方式包括協商、起訴等。具體的處理方式如下:

1、拆遷糾紛屬於行政糾紛的處理方式

(1)行政裁決

經當事人申請,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的內容應當包括補償方式和金額、安置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2)依法起訴

拆遷當事人不服裁決的,可以自收到裁決之日起60日內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裁決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3)強制拆遷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絕執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裁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內不搬遷的,可以依法強制拆遷,由房屋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責令有關部門執行,或者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2、拆遷糾紛屬於民事糾紛的處理方式

(1)起訴

如果拆遷當事人之間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拆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2)申請仲裁

如採取仲裁方式,拆遷當事人必須自願達成仲裁協議。仲裁協議包括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方式在糾紛前或糾紛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仲裁委員會的選擇由當事人協議確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就實際情形來看,導致拆遷糾紛發生的原因是比較多的,導致糾紛發生的原因不同,顯然可以採取的處理糾紛的方式也是存在差異的。若拆遷糾紛屬於行政糾紛,可以採取的處理方式包括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以及提出行政訴訟請求等。

網站地圖
TAG標籤:拆遷 廠房 糾紛 徵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