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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未辦理產權變更,徵收方拒絕與單位職工籤補償協議,咋辦?

當我們面臨拆遷時,常常會因為各種各樣的不可抗力原因導致無法在徵收方規定的時間達成拆遷合意簽訂拆遷協議;也會遇到房子因為一些原因無法過户或者沒有過户導致房產證上登記的人名不是自己的名字,那麼當我們遇到這種情況的時候,難道就無法得到拆遷補償了嗎?答案當然是否定的了,大家跟即明律師一起來看接下來的案例,就明白是怎麼一回事了。

房改房未辦理產權變更,徵收方拒絕與單位職工籤補償協議,咋辦?

房改房未辦理產權變更,徵收方徵收時拒絕與單位職工簽訂補償協議

李某的父母系某單位的職工。1996年6月5日,李某母親向單位繳納了房改房款後即取得了該單位公房的使用權。2015年1月20日,該市作出徵收決定並作出公告,李某所居住的房屋在徵收方作出的徵收決定範圍內。

《補償方案》規定的房屋徵收補償簽約期限為"自本項目被徵收房屋評估結果公告之日起6個月"。但由於李某的母親當時並沒有變更房屋產權,該房屋的登記產權依然在單位的名下。徵收方認為該房屋產權屬性不明,不與李某的父母簽訂補償協議。

2015年9月29日,該單位向徵收方出具了一份產權證明,"證明李某母親系單位職工,分配租住涉案房屋內,其已繳納房款,現公房承租人享受100%的權益,請貴部直接與其簽訂徵收補償協議。"

但徵收方表示只認可房屋所有權證上的名字,一直以李某母親的房屋權屬不明及未在簽約期限內與徵收部門達成補償協議為由,拖着不下達補償決定。2016年3月份案涉房屋被強行拆除。無奈之下李某及其父母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徵收方及時作出徵收補償決定。

對於房改房的實際權利人,徵收方不能以產權不明為由推脱補償

首先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的規定,作出補償決定是徵收方依職權主動履行的法定職責。

其次本案涉案房屋在徵收範圍內,李某的父母作為單位職工,依當時的國家房改房政策,在向單位繳納了房改房款後即享有居住、使用的權利。由於涉案房屋於2015年被徵收方納入徵收範圍,故雙方至今未辦理房屋所有權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是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的規定,因涉案房屋的物權被徵收而消滅,則李某的父母已無法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權。

該單位在取得購房款後,本應及時將涉案房屋過户登記在李某父母名下,現因政府拆遷政策的原因而致涉案房屋物權滅失,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權屬變更登記手續。在涉案房屋被政府徵收後,該單位即向徵收方出具了產權證明,系其真實意思表示,足以表明該房屋實際所有權的歸屬。李某父母所主張的要求獲得涉案房屋的補償權利,符合法律規定和權利義務相一致的法律原則,應當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