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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申請公開他人房屋徵收補償費用明細?

是否可以申請公開他人房屋徵收補償費用明細?

基本案情:劉先生系河南省xx縣xx村村民,後其房屋涉及拆遷,劉先生對於補償不滿意,為了積累訴訟證據,劉先生向xx縣政府申請公開“xx建設項目涉及到的x縣xx村所有村民的土地徵收補償費用發放情況的具體明細”、“xx建設項目涉及到的xx縣xx村所有村民的土地徵收補助費用發放情況的具體明細”、“xx建設項目涉及到的xx縣xx村所有村民的房屋拆遷補償費用發放情況的具體明細”、“xx建設項目涉及到的xx縣xx村所有村民的房屋拆遷補助費用發放情況的具體明細”。徵收方以其他村民房屋拆遷補償費用發放情況明細的內容屬於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權造成不當侵害的政府信息而拒絕公開,劉先生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雖然一二審敗訴,但在最高院再審過程中,本案贏得了轉機。

律師解析:本案的爭議焦點就在於除了本案當事人之外的其他村民的土地徵收補償、房屋徵收補償費用是否屬於信息公開的內容,北京晏清律師事務所律師認為,這涉及“三需要”的判斷、個人隱私的界定等法律問題。

三需要是指“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只有當“被告以政府信息與申請人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為由不予提供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才“可以要求原告對特殊需要事由作出説明”。根據第十二條的規定,只有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的,人民法院才可以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第一,原告“不能合理説明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系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第二,“被告據此不予提供”;第三,“被告已經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説明理由義務”。除此之外,人民法院不能主動以不符合“三需要”為理由判決原告敗訴。本案中一審和二審法院直接以再審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屬於其生產、生活、科研等需要”為由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不符合司法解釋的規定。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四條第四款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在本案中,行政機關也是以“屬於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權造成不當侵害”為由不予公開政府信息。但個人隱私權具有“可克減性”,即社會公共利益足夠重要時,個人隱私應為其讓步。《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三條還規定了在涉及第三方個人隱私的情況下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意見的程序。在本案,徵收方認為劉先生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個人隱私,卻並未舉證證明其已履行書面徵求第三方意見的程序,不符合法律的規定。

法院判決:最終法院撤銷一二審判決,並責令河南省xx縣人民政府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劉先生提供其所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

很多拆遷人對於信息公開的程序和規定了解不多,經過多年的專業拆遷經驗,北京晏清律師事務所拆遷律師提示如下:在徵收案件發生的前期,由於掌握的證據不多,所以利用政府信息公開來調取證據顯得格外重要,這也是我們後續向徵收方施壓、與徵收方談判的籌碼。政府部門往往以各種理由逃避信息公開的義務,遇到這種情況也請各位拆遷人不要擔心,及時與律師取得聯繫,確保案件從最開始就獲得訴訟優勢,保護每位當事人的權益,也是北京市晏清律師事務所律師一直以來的信念。希望各位當事人均能在律師幫助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獲得應得的徵收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