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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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拆遷最佳的評估方法是什麼

一、企業拆遷最佳的評估方法是什麼?

企業拆遷最佳的評估方法是什麼

企業拆遷最佳的評估方法是委託專業的評估機構,對企業進行拆遷的,企業與拆遷方可以共同委託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企業拆遷面臨的各項補償進行評估,以確定經濟補償的數額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

第三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房地產估價師、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以下稱評估專家委員會)成員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鑑定工作,並對出具的評估、鑑定意見負責。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房屋徵收評估、鑑定活動。與房屋徵收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四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徵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徵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採取搖號、抽籤等隨機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采取迎合徵收當事人不當要求、虛假宣傳、惡意低收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房屋徵收評估業務。

二、拆遷評估中都有哪些違法問題?

1、評估方法錯誤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被徵收人認為評估報告不合法可以申請複核評估和專家委員會鑑定。

評估機構不採用市場價法評估,導致評估價嚴重偏低。

2、評估機構的選擇違法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成立評估機構的話,本身政府部門就會對評估機構的經營資質進行審查的,因此評估機構就類似於司法鑑定機構,對出具的評估報告書也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評估行業內也有相應的法律制度來約束評估機構的工作人員,但企業也可以提前預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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