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

當前位置 /首頁/徵地拆遷/土地承包/列表

土地使用者翻建房屋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土地使用者翻建房屋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土地使用者翻建房屋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根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第十八條規定: 農村村民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建住宅的,應當先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後,按照下列審批程序辦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出具選址意見書後,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閒地和其他土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根據村莊、集鎮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批准。 城鎮非農業户口居民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應當經其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同意後,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 回原籍村莊、集鎮落户的職工、退伍軍人和離休、退休幹部以及回鄉定居的華僑、港澳台同胞,在村莊、集鎮規劃區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 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 農民宅基地審批程序 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農村村民,應向本集體提出申請,經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會議討論通過,由村民委員會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二、農村宅申請報批時應分為原地翻建和異地新建兩種情況分別報送相關材料。

1、屬於原地翻建的,應報送;

(1)農村村民用地申請書;

(2)農村村民建設用地審批表;

(3)户口簿複印件(與原件核對);

(4)原集體土地使用證書。

2、屬於異地新建的,應報送:

(1)農村村民用地申請書;

(2)農村村民建設用地審批表;

(3)户口簿複印件(與原件核對);

(4)屬於建新交舊的,提交原集體土地使用證,申請人與村委會簽定歸還舊宅基地合同;

(5)城鎮規劃區內的農村村民在農民新村內建住宅的,應有縣人民政府農民新村批覆並提交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選址意見書及規劃許可證。

土地的使用者如果要翻新重新建造房屋的話,那麼還是需要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只有經過相關部門的批准才能夠進行辦理,説要使用耕地的話,那麼就是向當地的人民政府來進行報批,還需要提交相應的,原來的土地使用證,以及其他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