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視為閒置土地?
請問哪些情形下視為閒置土地?怎麼認定的?
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作閒置土地:
(一)徵用集體所有土地,其土地使用者超過出讓合同約定或批准用地文件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
(二)城市房屋拆遷公告公佈後,其土地使用者在規定的拆遷期滿一年仍未實施房屋拆遷的;或者地上建築物已拆平(含部分拆平)具備開工條件,但超過出讓合同約定或批准用地文件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
(三)出讓合同未約定或批准用地文件未規定動工開發日期,以出讓合同生效之日或批准用地文件之日起計算,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
(四)動工開發後,中止開發建設連續六個月(含六個月)以上的。
(五)已經動工開發的土地面積(含成片開發小區用地)佔該宗土地應動工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視作該宗土地已開發;不足三分之二的,未動工開發的部分視作閒置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