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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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申請宅基地流程

上虞申請宅基地流程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户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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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申請流程

一、農村宅基地審批程序:

對符合建房條件的農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經村民代表大會或村民委員會討論通過後,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張榜公佈;無異議的或有異議但經調查符合建房條件的,可填寫用地申請表,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涉及佔用農用地的,必須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經依法批准的宅基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應及時將審批結果張榜公佈。

二、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需要提供的資料:

1、建房户關於使用宅基地或生產經營性用地的申請;

2、《個人建房用地審批呈報表》或《農村村民建房用地審批呈報表》;

3、村、組已履行張榜公佈的證明材料;

4、屬城鎮規劃區範圍內的,須提供城建規劃部門的審查意見或用地規劃許可證;

5、屬違法用地補辦手續的,須附違法用地處理結案材料及落實情況。

6、佔用耕地的,必須提供耕地佔用税繳費憑證。

三、農村建房收費標準:

農村村民經批准使用宅基地,每户繳納5元土地證書工本費;

涉及佔用耕地的,應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由村民所在集體經濟組織開墾與佔用耕地的面積和質量相當的耕地,並逐級上報省國土資源廳驗收;嚴格實行耕地佔補平衡,耕地佔補措施不落實的,一律不批准佔用耕地建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