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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收保障辦法

河南省税收保障辦法

河南省税收保障辦法

為了加強税收徵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保護納税人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税收徵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保護納税人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税收保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税收保障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税收保障機制,完善税收協助制度,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安排税收保障經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税收保障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負責税收保障的組織協調工作。税務機關(包括國家税務機關和地方税務機關)依照法定職責做好税收徵收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工商、金融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做好税收保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負有税收保障職責和義務的有關部門和單位參與税收保障的情況進行工作考核。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結合本地實際,優化和調整產業結構,培植税源,保障税收增長與經濟發展相協調。

第七條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研究税收保障工作措施,及時協調解決税收保障工作中的相關問題,確保税收保障工作有序開展。

第八條税務機關應當根據經濟發展實際和税源狀況,科學預測税收收入;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供税收完成情況、税收增減變化因素以及年度收入預測,為財政部門編制預算提供依據。

財政部門編制和調整税收收入預算,應當徵求同級税務機關的意見。

第九條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納税人財務會計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等會計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理。監督檢查中發現涉税違法行為的,應當告知同級税務機關。

税務機關在税收管理中發現納税人存在會計違法行為的,應當告知同級財政部門。

第十條 税務機關應當加強税法宣傳,為納税人提供政策諮詢、納税輔導、辦税指南、權利救濟等服務。

税務機關為納税人提供納税服務不得收取費用,不得變相增加納税人的負擔。

第十一條 税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務公開制度,公開徵税依據、税收政策、辦税程序以及服務規範等事項,依法保障納税人的税收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

第十二條 税務機關因履行税收徵收管理職責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職責範圍內依法予以協助。

第十三條 税務機關依法扣押、查封有產權證件的動產或者不動產時,動產、不動產登記機關應當根據税務機關出具的協助執行通知書予以協助。

第十四條 税務機關應當在納税人繳納税款後及時給納税人開具完税憑證;符合減免税條件的納税人申請開具減免税證明的,税務機關應當及時開具。

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交通運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在辦理房屋、土地、車船等動產、不動產登記、變更事項時,應當依法要求申請人提供完税憑證或者減免税證明;申請人應當提交而未提交的,有關部門不予辦理。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機動車定期檢驗時,應當依法要求申請人提供車船税完税憑證或者減免税證明;申請人應當提交而未提交的,不予辦理。

第十六條 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應當根據税務機關的通知,依法阻止未結清税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納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出境。

第十七條金融機構應當協助税務機關依法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的賬户開設、存款、匯款及證券交易結算資金賬户和税收違法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等相關信息,協助税務機關實施税收保全和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 税務機關在查處涉税違法行為中,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公安機關應當配合税務機關查處逃税、騙税、抗税、虛開發票等涉税違法行為,對税務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及時處理,共同打擊税收違法犯罪行為。

第十九條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涉嫌税收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告知税務機關;發現所查處的案件屬於税務機關管轄的,應當依法移送税務機關。税務機關應當依法查處,並及時反饋處理結果。

第二十條税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重大税收違法案件信息公佈制度,對税務機關公佈的重大税收違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當事人,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配合税務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措施。

第二十一條有關部門發現税收優惠對象不符合税收優惠條件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取消其優惠資格,並書面告知税務機關;税務機關應當停止執行税收優惠政策並依法追繳相關税款。

税務機關發現税收優惠對象不符合税收優惠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有關部門及時審核處理;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將審核處理結果反饋税務機關。

第二十二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組織省級税務機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開發和建設全省涉税信息共享系統,實現税務機關與有關部門和單位之間涉税信息的交換和共享。

第二十三條省級財政部門、税務機關與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商確定涉税信息交換的具體內容、方式、標準和時間,形成《河南省涉税信息交換目錄》,並根據税收管理的需要,對《河南省涉税信息交換目錄》的信息項目進行調整完善。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河南省涉税信息交換目錄》要求向涉税信息共享系統及時提供涉税信息,並確保所提供的涉税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四條税務機關、有關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通過涉税信息交換與共享知悉的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依法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將涉税信息用於履行法定職責之外的用途。

第二十五條税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納税信用管理制度,做好納税人納税信息採集、納税信用評定等工作,按照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原則建立健全納税信用獎懲機制。

省級税務機關可以在涉税信息共享系統中統一公佈納税人的納税信用等級狀況,實現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數據交換與共享,推動納税信用與其他社會信用聯動管理。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税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為納税人提供納税服務收取費用或者增加納税人負擔的,由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根據情節輕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部門和單位不履行税收協助義務或者不提供涉税信息的,由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並根據情節輕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税務機關、有關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保密義務或者將涉税信息用於履行法定職責之外的用途的,由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税務機關代徵的各項非税收入的保障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6年8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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