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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去世母親用雙方工齡買房其間部分子女有出資後引發的分割糾紛

原告訴稱

父親去世母親用雙方工齡買房其間部分子女有出資後引發的分割糾紛

周女士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以下簡稱一號房屋)歸周女士繼承所有,周女士按照吳某輝5.94%份額、吳某濤5.94%份額、秦某3.96%份額、吳某亮0.99%份額給付各方折價款。2.判令秦某騰退一號房屋。

事實和理由:被繼承人吳先生系周女士丈夫,於2000年6月去世。2000年12月,周女士購買單位安置房即一號房屋,面積66.81平方米,登記在周女士名下。購房款99212.85元,周女士與吳先生工齡折抵部分房價款47171.85元。實際支付購房款52041元,其中,周女士出資20041元,吳某濤和吳某輝各支付16000元。

2009年9月4日,周女士之子去世,此後周女士與秦某關係日益惡化。周女士與秦某居住在一起,婆媳關係無法相處,。故請求依法判決一號房屋歸周女士所有,秦某騰退房屋,周女士願意給付相應折價款,望判如所請。

 

被告辯稱

吳某濤辯稱:同意周女士的訴訟請求。認可週女士核算的產權份額,認可週女士所述的事實,同意取得繼承份額對應的折價款。

吳某輝辯稱:同意周女士的訴訟請求。認可週女士核算的產權份額,認可週女士所述的事實,同意取得繼承份額對應的折價款。

秦某辯稱:周女士所述與事實嚴重不符,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1.一號房屋系秦某與丈夫吳某鵬出資,用周女士、吳先生的工齡購買,秦某對房屋擁有份額大,周女士要求一號房屋歸其所有於法無據。秦某與吳某鵬於1987年結婚,婚後居住在北京市朝陽區E號承租房內。1995年9月25日,A公司拆遷老房,將吳先生、周女士、秦某、吳先生、吳某亮安置到一號房屋。2000年11月17日,由於房改政策的推出,秦某與吳某鵬出資全部購房款53532元、維修費1785元用周女士和吳先生的工齡購房,交易手續由吳某鵬辦理,費用亦由吳某鵬支付。秦某與吳某鵬一直居住在一號房屋內,吳某鵬去世後,秦某在此居住。2.秦某是房屋實際出資人,一直居住房屋,無其他房產,周女士要求騰退房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秦某和吳某鵬悉心贍養周女士,自2009年吳先生去世後,秦某和周女士仍然居住在房屋內。秦某獨自伺候婆婆十年,婆媳關係和睦。2019年房價大漲,吳某濤搬進一號房屋後,周女士、吳某濤、吳某輝和吳某亮欲出賣房屋,又不向秦某支付房屋折價款,侵害了秦某作為房屋實際出資人的房屋份額利益,也侵害了秦某對房屋的居住權。3.周女士訴狀所述不實,購房款是秦某與吳某鵬支付,是2019年賣房無果才引發糾紛。不同意周女士的訴訟請求。

吳某亮辯稱:同意繼承分割一號房屋,吳某亮應當繼承房屋四十八分之一的份額。被繼承人吳先生對於一號房屋所佔份額為二分之一,其繼承人為周女士、吳某濤、吳某輝和吳某鵬,每人應繼承份額系八分之一。吳先生於2009年9月4日去世,其名下財產未經繼承分割,吳先生生前未留有遺囑,故周女士、吳某亮和秦某可依法繼承吳先生所繼承的產權份額。吳先生繼承份額的一半為夫妻共同財產,作為遺產份額的十六分之一由吳某亮、周女士、秦某各分得四十八分之一。一號房屋系成本價購房,應當折算被繼承人的工齡兑換的財產價值進行繼承。

 

法院查明

吳先生與周女士系夫妻關係,雙方生育三子女:吳某濤、吳某鵬、吳某輝。吳某鵬與秦某系夫妻關係,雙方生育一子吳某亮。吳先生於2000年6月21日因死亡註銷户口;吳某鵬於2009年9月4日去世。

2000年12月12日,周女士與A公司簽署《職工購買房屋合同書》經房改按成本價每建築平米1485元價格購買一號房屋,總建築面積66.81平米,後一號房屋登記在周女士名下。據《單位出售公有住房房價計算表》記載,男方工齡38年,女方工齡16年,實際房款系52041元。經詢,各方均確認一號房屋市值系420萬元。

庭審中,周女士、吳某濤、吳某輝均表示房屋由周女士與吳先生出資購買,周女士出資20041元,吳某濤和吳某輝出資16000元。對此,秦某和吳某亮均表示房屋由秦某和吳某鵬出資購買,秦某與吳某鵬取現3萬元,向秦某菲借款2萬元。就此,秦某提交銀行流水明細單。秦某菲書面證言、購房款發票等為證。

另查,1995年,吳某鵬作為吳先生委託代理人與A公司簽署《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遷安置補助協議書》取得安置房屋即一號房屋,正式户口5人,應安置人口5人,吳先生、周女士、吳某鵬、秦某和吳某亮。

 

裁判結果

一、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歸原告周女士所有。

二、原告周女士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被告吳某濤折價款三十三萬七千五百元。

三、原告周女士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被告吳某輝折價款三十三萬七千五百元。

四、原告周女士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被告秦某折價款二十六萬元。

五、原告周女士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被告吳某亮折價款六萬五千元。

六、被告秦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騰退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將上述房屋交還原告周女士。

七、駁回原告周女士的其他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按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公房時,依國家有關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齡而獲得政策性福利的,該政策性福利所對應財產價值的個人部分應作為已死亡配偶的遺產予以繼承。結合各方所述及在案證據可知,一號房屋於房改購房時,核算並使用了周女士與吳先生的工齡優惠,經由周女士購買。房改房享有的工齡優惠具有人身屬性及財產性質,對應財產價值的個人部分理應作為吳先生的遺產分割繼承。周女士於吳先生去世後房改購房並取得房屋所有權,分割繼承吳先生工齡優惠對應的財產價值不影響周女士對一號房屋享有的所有權。

秦某對一號房屋權屬提出異議,但其提交證據均不足以推翻物權登記的公示效力。就房屋出資,秦某所述其與吳某鵬實際負擔購房款,該表述確與在案證據及居住事實相符,但房款出資並不當然取得房屋物權,尤其是具有福利優惠性質的房改房,在無權利人約定情形下,不應以房款出資判斷物權權屬。故法院對於秦某抗辯事由不予採信,房款出資作為涉房債務由所有權人周女士予以補償。

就吳先生工齡對應的財產價值,法院參考下列公式核算:(已死亡配偶工齡對應財產價值的個人部分÷購買公房時房屋市值)×房屋現值。鑑於購房時房屋市值因年代較遠無法考證,且房屋所有權人周女士認可以購房價格作為基數核算,法院不持異議,核算吳先生工齡取得政策性福利所對應財產價值酌情確定系135萬元。就繼承一節,因吳先生生前未留有遺囑、遺贈撫養協議等處分自己遺產的文件,故遺產於第一順位繼承人:配偶周女士、子女吳某濤、吳某輝、吳某鵬之間依法繼承。

某鵬去世後,其所得遺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由秦某取得一半,剩餘一半遺產在第一順位繼承人:母親周女士、配偶秦某、兒子吳某亮之間依法繼承。周女士主張一號房屋歸其所有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考慮涉房債務及吳先生工齡優惠價值,法院酌情判處周女士各付其他各方相應折價款。周女士要求秦某騰退一號房屋理由正當,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