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隨筆

當前位置 /首頁/法律顧問解答/律師隨筆/列表

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取得的收益如何納税

問:A、B、C、D4個自然人共同設立甲合夥企業,在2011年度拿出10萬元投資購買上交所上市的A公司股票1萬股。截至2011年12月31日獲得分紅100萬元人民幣,取得分紅後,合夥企業將所有的股票在交易所賣掉,獲得300萬元人民幣的轉讓所得。請問:

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取得的收益如何納税

1、A、B、C、D4個自然人取得100萬元人民幣的分紅,是否要繳納個人所得税,按多少税率繳納?

2.對4個自然人100萬元分紅的納税義務,甲合夥企業是否有代扣代繳義務,還是A上市公司有代扣代繳義務?

3.對於300萬元的股票轉讓所得,4個自然人是否有納税義務,誰是扣繳義務人?

答:《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税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税函〔2001〕84號)第二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併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税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以合夥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税的規定〉的通知》(財税〔2000〕91號)第五條規定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税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

《個人所得税法》第三條規定,個人所得税的税率:……股息、紅利所得,……適用比例税率,税率為百分之二十。

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税,以所得人為納税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依據上述規定,以合夥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由支付所得的單位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20%税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財税〔2008〕159號)第二條規定,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税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税;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税。

第三條規定,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後税”的原則。具體應納税所得額的計算按照《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税的規定〉的通知》(財税〔2000〕91號)及《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調整個體工商户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税〔2008〕6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前款所稱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夥企業分配給所有合夥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

因此,對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股票轉讓所得,應採取“先分後税”的原則,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