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一起涉嫌幫助信息網絡活動犯罪案不起訴心得
幫助信息網絡活動犯罪(以下簡稱“幫信罪”)是2015年11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主要指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通信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的犯罪行為,是電信網絡的“幫兇”。2019年11月,最高檢聯合最高法出台《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幫助信息網絡活動犯罪定罪量刑標準和有關司法認定問題。
筆者近期辦理的一起幫信罪是從2022年3月份開始接受委託,歷時5個多月的團隊付出,案件終於取得了滿意的結果,現僅就筆者在本案的辦案歷程作出分享,望與各位同行互相交流。
案情簡介
仁某在2020年註冊了一家網絡服務科技公司,後將公司的對公賬户提供給“某某詐騙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用以轉移詐騙資金,涉案金額約五百萬元,公安以仁某涉嫌幫助信息網絡活動犯罪而立案偵查。
本案件因被害人報警而案發,仁某於3月17日被電話傳喚到案,同月18日被執行刑事拘留,因疫情原因,隔離在某縣隔離所。
筆者接受委託後,因疫情原因不能會見,便積極和辦案民警進行溝通,瞭解到本案案發的原因。辯護人認為,既然有被害人,那何不換一個角度?從被害人入手,後與辦案民警溝通,在仁某家屬的同意下,積極向對方表明希望主動賠償的態度,最終在辦案單位、當地居委會的見證下,達成一致意見,被害人同意諒解。
在報捕階段,辯護律師結合取得被害人諒解這一點入手,向檢察院提交不予批捕律師意見,最終檢察院經過全案分析,結合仁某的認罪、悔罪等態度,採納辯護人的觀點,以仁某無社會危險性,不批准逮捕。最終,本案在八月份由某縣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書。
辯護律師意見
通過筆者團隊對全案卷宗以及結合仁某的實際情況進行分析研判,一致認為本案要想取得有效辯護的前提是,在仁某認罪認罰的基礎上希望爭取最大的利益化。筆者就本案的利與弊、是與非積極與仁某及其家屬進行溝通,最終在仁某同意認罪認罰的前提下,向檢察院提出以下幾方面的意見:
1.仁某案涉賬户替人轉賬流水500餘萬元,並不準確
(1)500餘萬元流水涉嫌重複計算的問題。幫信罪中的流水計算不應該按照日常生活中的計算方式,如入賬250萬元,即流水就應該是250萬元,而不應該將同筆款項出賬的流水一併計算在內。
(2)案涉500餘萬元流水,僅有部分流水系通過仁某賬户。經過團隊仔細對對賬涉案流水的逐一分析,流水顯示僅有被害人的100餘萬元通過仁某的賬户流轉,其他流水均屬無法查證的情形,根據存疑有利於行為人原則,則不應將該筆流水計入仁某的犯罪數額。
(3)仁某系一定程度上的“受害人”。仁某是在疫情肆虐,經濟困難的前提下,通過他人的介紹無意走上幫助他人犯罪的行為,只為賺取蠅頭小利。在事情的進展中,仁某發現並非如自己當初所想的那麼簡單,當即便想拿回屬於自己的公司U盾和其他涉案材料,但因為上游的欺騙而導致未能完成,所以才造就後續仁某的賬户上有如此多的流水數額。
2.無情節嚴重的後果
仁某積極反思自己的行為,通過其家屬代為賠償,取得被害人諒解,化解社會矛盾。
3.案涉犯罪時間短,仁某系初犯偶犯,無任何違法所得。
不起訴觀點
本院認為,任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認罪認罰、賠償被害人並得到諒解情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任某不起訴。
心得體會
即為律師,必定受人之事、終人之託。自以定位刑事辯護為專業方向以來,尤其身處認罪認罰大環境的時代,要想達到無罪辯護的效果非常困難,那有效辯護就顯得尤為重要。要想達初衷的效果,就要為所動,尤其跟主辦機關的溝通就顯得非常重要。鑑於在本案中的溝通,筆者就所思所想進行如下概括:
(1)及時溝通、有效溝通。接受當事人委託後,要第一時間與主辦民警就本案的事實和所涉罪名進行有效溝通,根據所瞭解的信息及時瞭解案件情況,以助於後期提交初步的律師意見。
(2)及時通過其他渠道有效獲取案件信息。疫情當下,會見尤為苦難,當不能及時會見,那麼獲取的信息渠道就比較難以掌握,當然除了通過民警瞭解,還可以就案發前是否有其他流水行為、查詢銀行賬户等一系列蛛絲馬跡來予以進行分析。
(3)時刻關注案件走向,瞭解報捕與批捕期限。刑事案件拘留期最長為37天,批准逮捕期間就顯得至關重要,雖説只有短短7天時間,這段時間辯護律師也要有所動,可以通過前期蒐集的信息,向檢察院瞭解批捕主辦檢察官,並進行口頭與書面上的溝通,就案件存疑以及有利點進行整理,提交書面不予批捕律師意見。
(4)類案檢索,説服主辦檢察官。偵查終結後,案件進入檢察院,辯護律師第一時間閲卷,與團隊積極合作,尋找出案卷對仁某利與弊的信息。並結合前期工作,積極檢索該省與本案類似的犯罪情形、金額等相似的不起訴決定文書,形成初步的辯護意見,將檢索案例一併提交給主辦檢察官,予以釋法説理。另一側面也可以給辦案檢察官提供方向,間接也能影響辦案檢察官的心證。
結語
近年來,特別是2020年10月“斷卡”行動以來,最高檢發佈的起訴罪名中,幫信罪已然躍至前三。在涉兩卡犯罪中,要想無罪尤其困難,但因該罪呈現出數量多,取證困難的境況,這時候尋找最有利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策略,不失為良計。
總而言之,案件要想取得良好的效果,偵查階段就要奠定基礎。司法實踐中,如果想要取得不起訴或者緩刑結果,基本上都離不開案件在偵查期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已經處於取保候審和非羈押狀態。唯有這樣,司法機關的壓力也會減小,在證據確實、充分的前提下,罪與非罪已然無爭,對於量刑就會結合眾多因素予以考量,再經過律師的介入、溝通,檢察院也會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量刑予以鬆動。
同時,在大辯護策略的環境下,律師介入案件已經不應再侷限於就案論案,在案件事實證據本身固定的前提下,不光要立足於案件事實本身,也要跳出案件本身,考慮整個案件的影響力。從而縱觀全案,來尋找有利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點,比如在有被害人的前提下,除了取得被害人諒解,還可以跟主辦機關提出如,本案社會矛盾已經緩和,不會激發新的矛盾,苛責輕緩刑罰不會引起社會其他矛盾等等觀點。這樣主辦機關的壓力也會減小,更有利於案件取得滿意的效果。換言之,律師辦案除了就案論案外,還應換位思考,從政治、社會等多方面來予以考量,提出觀點。
做刑事辯護律師不僅可以感受到人生百態,還能體會到一份好的結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家屬的意義和價值,此種心情不言而喻。當然,筆者也唯有繼續不段努力提高專業水平,不斷朝着專業化方向邁進,方能實現一名專業刑事辯護律師的自我價值和社會價值。
綜上,本案能夠作出不起訴決定,除了團隊付出的努力,也有案件本身的特點,更有主辦機關的擔當,諸多因素缺一不可,才有了目前大家都比較滿意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