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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罪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具體表現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幾種:職務上佔有公私財物不歸還:職務上的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將公私財物據為己有,不歸還給合法所有人。職務上佔有公私財物擅自使用:職務上的人員將公私財物用於個人目的,超出了合法使用的範圍。職務上佔有公私財物挪用:職務上的人員將公私財物挪作他用,用於非法目的,例如用於個人經營、賭博等。職務上佔有公私財物倒賣:職務上的人員將公私財物以低價或非法方式出售給他人獲取利益。職務上佔有公私財物貪污:職務上的人員利用職務的權力,非法侵佔公共財物或他人財物。

職務侵佔罪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職務侵佔罪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下面我就舉幾個本人在辦理這類案件中經常遇到的情況,一是對公司通過簽訂合同取得的貨款不入賬,擅自用於個人用途。這些貨款屬於公司財產,如果利用職務之便,將款項據為己有,則構成職務侵佔罪。二是擅自支取公司資金歸個人使用。實踐中,公司的大股東或者實控人很多采取這種方式,擅自支取公司資金用於個人使用。三是在公司報銷個人費用。這也是公司的大股東或者總經理或者實控人容易發生的情況,他們經常認為公司就是自己的,可以隨便使用公司資金,導致構成犯罪。四是購買貨物或服務時虛報高價,然後將差價據為己有,這種情況特別容易發生在公司採購行為中。上述這些行為都屬於刑法中職務侵佔罪的表現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