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隨筆

當前位置 /首頁/法律顧問解答/律師隨筆/列表

離婚後反悔不想支付300萬,訴訟中籤訂《夫妻婚內財產協議》

《夫妻婚內財產協議》的約定是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夫妻共有財產的處分,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男方應當按照協議約定支付女方車輛租賃費300萬元。原審原告田某2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田某1與金某原系夫妻關係,二人生育原告等五個子女。2015年3月13日,田某1與金某又簽訂《資產證明》約定:“自2015年3月13日以前,田某1所有車輛及設備田某1只有使用權,沒有轉讓與出售權,所有車輛及設備屬田某2所有,車輛使用費由田某1給田某2每年租金伍拾萬元整。路虎車屬田某1所有”訴訟中,田某1與金某於2019年3月28日簽訂《夫妻婚內財產協議》約定:為使雙方以後婚姻家庭生活有序進行,現雙方就有關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達成如下協議:一、關於婚生子女撫養及生活…三、關於車輛:1.包括但不限於田某1名下及公司名下的所有車輛的所有權均歸田某2所有(其中包括2台挖機、2輛工程車、2台裝載機、1輛油罐車、一輛壓路機、1輛平板車、1輛灑水車、1輛皮卡車),田某1對上述車輛只有使用權,沒有出售權。自2015年2月23日起上述車輛每年租金50萬元歸田某2所有;2.田某1給賀某購買的挖機1台,型號SY135C,購買價值62萬元,現已償還477000元,屬於田某2所有,與田某1無關,貸款由田某1償還。田某1可以使用,與第三條第1款同;3.×××奧迪轎車一輛歸金某所有;4.×××路虎轎車一輛歸被告所有…九:簽訂本協議的目的是為了雙方和睦相處,互敬互愛。雙方自願簽訂,清楚瞭解協議的法律效力,並遵守約定內容。該協議為不可更改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現原、被告因履行《夫妻婚內財產協議》發生爭議。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2019年1月16日,金某以田某1、賀某犯重婚罪向法院提起控訴,法院於2019年3月21日作出(2019)寧0104刑初101號刑事判決書,判決:“一、被告人田某1犯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二、被告人賀某犯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田某1、賀某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

訴訟中籤訂《夫妻婚內財產協議》,離婚後反悔不想支付300萬

2019年8月8日,田某1提起訴訟要求撤銷《夫妻婚內財產協議》中關於贈與田某2相關財產條款的約定。法院於2020年6月24日作出(2018)寧0104民初1296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田某1的訴訟請求。田某1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一審法院認為,田某1與金某於2015年簽訂協議約定2個挖機、4個工程車、裝機、油罐車、壓路機、平板車、酒水車、皮卡車全部屬於田某2所有,田某1對上述車輛及設備只有使用權,沒有處分權,田某1每年給付田某2車輛使用費50萬元,同時田某1與金某又於2019年簽訂《夫妻婚內財產協議》再次約定田某1名下及公司名下的所有車輛(包括2台挖機、2輛工程車、2台裝載機、1輛油罐車、1輛壓路機、1輛平板車、1輛灑水車、1輛皮卡車)均歸田某2所有,田某1對上述車輛只有使用權,並自2015年2月23日起每年支付田某2租金50萬元,該約定是田某1與金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夫妻共有財產的處分,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田某1應當按照協議約定支付田某2 2015年2月23日至2021年2月23日期間車輛租賃費300萬元(50萬元/年×6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之規定,判決:被告田某1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原告田某2車輛租金300萬元。上訴人田某1上訴主要事實和理由:二、本案性質上就是婚姻家庭糾紛,分割家庭財產,一審法院卻適用商事合同糾紛的裁判規則對本案進行審理。被上訴人田某2主要辯稱意見:二、關於田某1所謂一審人民法院在《婚內財產協議》適用法律問題及其受到欺詐脅迫的説辭,以及其經濟困難瀕臨絕境的説辭,完全是其對法律的曲解和其一貫的毫無誠信的人性在案件中的延伸。【二審判決】
一、二審審理期間,上訴人未出具有效證據證實2015年簽訂的《資產轉讓》、《資產證明》上約定的部分工程車上訴人已於2016年、2017年陸續變賣,且2015年田某1與金某簽訂的上述協議約定2個挖機、4個工程車、裝機、油罐車、壓路機、平板車、酒水車、皮卡車全部屬於田某2所有,田某1對上述車輛及設備只有使用權,沒有處分權,田某1每年給付田某2車輛使用費50萬元,後田某1與金某又於2019年簽訂《夫妻婚內財產協議》再次約定田某1名下及公司名下的所有車輛(包括2台挖機、2輛工程車、2台裝載機、1輛油罐車、1輛壓路機、1輛平板車、1輛灑水車、1輛皮卡車)均歸田某2所有,田某1對上述車輛只有使用權,並自2015年2月23日起每年支付田某2租金50萬元。上述約定是田某1與金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夫妻共有財產的處分,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田某1應當按照協議約定支付田某22015年2月23日至2021年2月23日期間車輛租賃費300萬元(50萬元/年×6年)。綜上,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免責聲明】:

  本網站 對轉載、分享的內容、陳述、觀點判斷保持中立,不對所包含內容的真實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證,僅供讀者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