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隨筆

當前位置 /首頁/法律顧問解答/律師隨筆/列表

婚約解除後彩禮應當返還

近日,安徽省全椒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件,依法判決被告劉某返還原告張某某2.8萬元,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婚約解除後彩禮應當返還

  2020年6月,張某某與劉某經人介紹後相識、相戀。戀愛期間,張某某於2020年9月15日轉賬3000元給劉某、於2020年10月4日給劉某購買一枚價值2128元的戒指、於2020年10月5日再轉賬2萬元給劉某購買首飾。2020年10月18日,張某某與劉某舉行了訂婚儀式。按照當地風俗,訂婚時張某某給劉某1萬元作為訂婚禮金,張某某親戚給劉某3000元。2021年1月7日,張某某再次轉賬給劉某1500元買衣服。但此後不久,張某某與劉某產生矛盾,經親友協調仍無法恢復關係,遂解除雙方婚約。後,張某某向全椒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劉某返還自己與劉某戀愛、訂婚期間支出的財產。

  劉某辯稱,原告所述不符合事實,自己並沒有收到原告及其親屬訂婚時給的1.3萬元。原告給的其他錢是雙方在談婚論嫁期間產生的生活消費和作為禮物的贈與,自己沒有義務返還。

  全椒法院審理後認為,法律禁止借婚約索取財物。按照當地民間習俗,男方欲娶他家女子為妻時,應向女方家送彩禮,目的是送彩禮之後正式締結婚約,建立一種婚約關係,儀式較為隆重,一般會涉及雙方父母、親人、朋友的參與。婚約財產是當事人之間以登記結婚為目的、由一方支付給另一方的財產,若登記結婚這一目的未得以實現,接受婚約財產的一方有義務適當返還。

  張某某與劉某戀愛、訂婚期間,劉某共收受了張某某一方錢款39628元,現雙方解除婚約後,除了張某某為劉某購買戒指和衣服支出的錢不宜返還外,劉某有義務將其取得的婚約財產適當返還給張某某。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法院酌定劉某返還張某某2.8萬元。劉某辯稱訂婚時沒有收到1.3萬元及收到的錢款用於雙方生活消費,因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採納。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説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本案中,結合已給付財產實際使用情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從誠實信用等原則出發,判決劉某適當返還部分財產並無不當。

TAG標籤:婚約 返還 彩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