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引發的分配糾紛,房產糾紛律師——夫妻婚內申請的經濟適用房
原告訴稱
原告趙先生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分割北京市石景山區A號房屋50%的份額歸我方所有;2.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位於北京市石景山區A號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為經濟適用房,是北京市政府針對北京市户口經濟困難居民的福利性住房,由於原告屬於北京户口才有權利可能申請到此種住房,被告屬於河北户口,故無權利享受此種福利待遇。2014年3月購房至今,被告一直霸佔居住權,原告帶着孩子一同與父母居住,導致原告諸多不便,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
被告孫女士辯稱,不同意原告全部訴求。原、被告雙方於2009年6月2日登記結婚,自2010年申請經濟適用房,雖然被告是外地户口,但是原妻子,享有同樣產權。我願意出錢購買原告所有的份額,同意剩餘貸款自行償還。
法院查明
趙先生與孫女士於2009年6月2日登記結婚。2013年3月22日,趙先生與北京M公司簽訂經濟適用住房購房合同,以總價款406759元購買了位於北京市石景山區A號房屋(涉案房屋),並以公積金貸款方式貸款300000元,貸款期間為15年。2015年5月20日,本院作出判決書,判決准予雙方離婚,涉按房屋由趙先生和孫女士共同居住使用,該房屋剩餘貸款由雙方各負擔二分之一。孫女士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2015年9月18日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5年12月1日,趙先生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權登記證書。
庭審中,趙先生與孫女士共同認可,涉案房屋系雙方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購買的共有財產,雙方共同貸款30萬元,截至目前雙方共同以趙先生名義償還剩餘貸款,雙方均認可各自享有50%所有權份額,但就房屋市場價值及分割問題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裁判結果
位於北京市石景山區A號房屋(即北京市石景山區A號)由趙先生和孫女士按份共有,各自享有50%所有權份額,雙方按各自所有權份額比例償還剩餘貸款;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取得的房產應當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沒有約定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係等外,視為按份共有。本案中,涉案房屋屬雙方基於婚姻家庭關係購買取得,且雙方均認可各自享有50%的所有權份額,對此法院不持異議,但雙方應按各自所有權份額比例償還剩餘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