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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債務中關於網絡借貸平台收取的服務費問題

武漢債務中關於網絡借貸平台收取的服務費問題

武漢債務中關於網絡借貸平台收取的服務費問題

   一則武漢債務民間借貸案情簡介:2014年,陳某通過金融公司P2P網貸平台向丁某借款60萬元,因陳某償還4期後未能還款,金融公司訴請支付尚有20期的服務費15萬餘元及逾期服務費、律師代理費、擔保服務費,金某等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認為該武漢債務案:金融公司與陳某之間服務合同關係有武漢債務借款擔保協議及諮詢管理服務協議為證,應予確認,陳某理應支付報酬。金融公司作為網絡借貸平台,應為武漢債務借貸雙方提供專業服務,現金融公司不能證明陳某自逾期還款之後其為借貸雙方繼續提供服務具體內容,且金融公司起訴主張服務費行為表明其已將糾紛訴諸法院,難謂其繼續向借貸雙方提供服務,故金融公司服務費應予酌減。陳某現已支付服務費3萬餘元,依借貸總額、合同履行情況等因素,該數額在合理範圍之內,對該武漢債務案例可予確認。金融公司要求陳某繼續支付剩餘20期服務費及逾期服務費,但未提供相應服務,不符合等價有償原則,不予支持。金融公司主張武漢債務律師代理、擔保服務費,有相應依據,應予支持。保證人簽署的保證書能證明當事人之間形成保證合同關係,應對陳某相應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該武漢債務案判決陳某支付金融公司律師代理費12167元、擔保服務費1560元,金某等承擔連帶責任。

   該武漢債務案的實務要點:對於P2P網絡借貸平台服務費是否合理,應從利益平衡角度出發,基於意思自治原則和等價有償原則作出綜合評判,考慮服務具體成本和內容,對約定服務費合理與否進行認定。

   我是武漢律師——杜律師,你的債務債權困擾可以來和我聊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