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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女兒訴請父親履行探望權

成都高新區法院:探望權既是權利也是義務,支持原告請求

未成年女兒訴請父親履行探望權

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胡思行 徐佳 王姜鋭意

離婚後,父親或母親未探望,孩子是否可以作為訴訟主體,主動要求父親或母親對其進行探望?近日,四川省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未成年人請求探望權糾紛案,判決被告文某履行探望權義務。

2014年9月3日,原告監護人温某與被告文某生育原告文某某。2016年3月12日,文某與温某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約定女兒文某某由母親温某撫養,父親文某享有探望權。後文某與温某在探望時間與探望方式上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產生糾紛。2021年9月8日,文某某以文某近一年未探望,導致自己父愛嚴重缺失為由將文某起訴至法院。

在審理過程中,成都高新區法院委託第三方心理諮詢機構對三人進行心理干預,在充分了解文某父女探望意願的基礎上,積極引導文某和温某重視未成年子女心理需求,共同為女兒探望搭建友好溝通平台。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民法典明確了離婚後父母享有對子女的探望權,但未成年子女是否能夠作為探望權的訴訟主體,主動要求父母對其進行探望,並無明確規定。

法院審理後認為,充分考慮探望權立法是為呵護被撫養人健康成長,有效彌補因父母婚姻關係存續的終止、家庭成員組成的變更給未成年子女造成不利影響的初衷,結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第二十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探望權既是父母行使法定的與子女相處的權利,亦是其履行撫養、教育子女的法定義務。解除婚姻關係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不能拒絕探望子女;同時,子女不僅是被探望的對象,亦享有主動請求和接受探望的權利。

法院遂作出支持原告請求的判決。宣判後,原、被告雙方均對判決結果表示滿意。

■法官説法■

該案作為民法典實施後未成年人起訴要求父親對其進行探望的新類型案件,在法律規定不足以充分適用於新情況時,法院充分發揮司法能動性,在青少年價值觀形成和確立的關鍵時期,通過家庭的情感認同、家長的言傳身教、家風的浸潤薰陶,讓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少年兒童心中生根發芽,引導家庭成員在家庭生活和社會生活中踐行和諧、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典型意義,亦體現出司法裁判在引導社會價值取向與法律效果有機融合方面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