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承租方能否要求減免租金或遲延支付 普法法律網 房屋租賃 4.8K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若因疫情導致承租人在疫情期間無法使用房屋的居住功能的,可主張減免租金。如果因疫情防控需要,被隔離、治療或被採取其他措施致使不能繼續租住房屋的,可據法律規定解除租賃合同,根據具體情況,主張部分或全部免除違約責任。《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TAG標籤:承租方 房產糾紛 疫情 減免 租金 遲延 房屋租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