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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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租賃税計算方法是什麼

房屋租賃税所含税項的税率:
營業税的税率為租金收入總額的5%,起徵點為20000元;
城市維護建設税税率為實際繳納的營業税額的7%,但這個有地區之分,納税人所在地是市區的,税率為7%;納税人所在地在縣城、建制鎮的,税率為5%;納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的,税率為1%;
教育費附加則為實際繳納的營業税額的3%;
房產税則為租金收入總額的12%;印花税是租賃合同總金額的0.1%,但不足1元按1元貼花;城鎮土地使用税按出租房屋佔地面積乘以地段適用單位税額來計算,地方教育附加按實際繳納營業税税額的2%來收。
個人所得税的應納税額就是應納税所得額的10%。但應納税額則分兩種情況,主要分割點在每次/月收入是否超過4000元。每次/月收入額不超過4000元(含4000元)的,應納税所得額是每次/月收入額扣除住房。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六條 個人所得税法規定的各項個人所得的範圍:
(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包括從事設計、裝潢、安裝、製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諮詢、講學、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等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五)經營所得,是指:
1.個體工商户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夥企業的個人合夥人來源於境內註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
2.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諮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3.個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
4.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個人取得的所得,難以界定應納税所得項目的,由國務院税務主管部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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