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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解除賠償金是怎麼給的

勞動合同解除賠償金是怎麼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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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除了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意味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就會終止,但此時解除勞動合同就有可能需要單位支付給員工經濟補償的情況,當然現實中也有人説這是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那一般勞動合同解除賠償金是怎麼給的呢?我們一起通過下文進行聊吧。

根據《勞動合同法》及《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在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以上兩種情況下支付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在這類情況下,同時應發給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勞動者患重病或者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另外,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後,未按以上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必須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欠發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應當在勞動者離職時一次性發給。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計算。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是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在以上第(3)、(4)、(5)類情況下,給予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應按企業月平均工資支付。

根據規定,在上述幾種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需要支付給員工經濟補償金,也就是大多數人説的賠償金。至於計算勞動合同解除賠償金,則就要根據該員工在單位的實際工作年限進行計算了,一般工作滿一年的話,就會支付一個也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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