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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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籤合同和營業執照名字不一致如何處理?

老闆籤合同和營業執照名字不一致如何處理?
律師解析:就算名字不一致也不影響合同效力。用人單位要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而勞動合同要載明勞資雙方的名稱,用人單位的名稱要以營業執照的名稱為準。但勞動合同依法成立的,用人單位名字與營業執照名字不一致的,並不影響勞動合同的效力,用人單位要履行合同的義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