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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重複約定試用期?,能多次約定試用期嗎

能多次約定試用期嗎,能否重複約定試用期?

有的用人單位看到試用期期限快要屆滿了,就找各種藉口想要與勞動者多次約定試用期,換言之,也就是變相的延長勞動者試用期的期限。從我國法律角度來看,用人單位能多次約定試用期嗎?本文馬上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能多次約定試用期嗎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如果一名勞動者離職後,若干年後又重新入職,用人單位能否再次與該勞動者約定試用期?從法條文意看,顯然是不能再次約定試用期。只要是用人單位不變,該用人單位就只能與同一勞動者約定一次試用期。這與勞動法的相關規定是有區別的。

勞動部在《關於〈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説明》中對勞動法的試用期作出瞭解釋:本條中規定的“試用期”適用於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時改變勞動崗位或工種勞動者。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同一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其背後的意思是工作崗位發生變化,用人單位就可再次試用。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其理由是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在錄用勞動者時的試用期內這些情況已經基本搞清楚了,無需再次試用了。

用人單位應當注意:在實踐中對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可理解為用人單位招用同一勞動者,無論崗位是否變更,勞動合同是否續簽,或者終止一段時間後再次錄用的都不能再次約定試用期,否則,就是違法約定試用期了。

二、試用期需要另外簽訂合同嗎

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之內的,其條件是要簽訂勞動合同。

如果單位提出單獨籤試用期合同,或者單位要單獨簽訂試用期合同,那這樣是違反勞動法規定的。一些用人單位為了避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往往在招用勞動者時與勞動者簽訂一個單獨的試用合同,在試用期合同期滿後再決定是否正式聘用該勞動者。其目的往往是為了規避法律,在試用期使用廉價勞動力,方便解除勞動合同。而《勞動合同法》劃定:試用期包含在內。

勞動合同僅商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法律中對試用期的期限有規定,首先最長不能超過6個月,另外,同一家單位與同一個勞動者僅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也就是説單位不能多次約定試用期,這樣做是違法的,需要用人單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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