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可以領失業金嗎?
一、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可以領失業金嗎?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可以拿失業金,但是必須是用人單位主動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二、申領失業保險金要哪些資料
首先失業員工在勞動部門辦理失業登記並取得失業員工證。在辦理失業員工證的60天內提供《失業員工證》原、複印件;身份證原、複印件;户口本原、複印件;銀行存摺原、複印件,到就近的社保局失業窗口申請。經核准符合條件的,發給《失業員工失業保險待遇計發決定書》。必須本人辦理,如代辦,需失業員工授權委託,並出具經公證處公證後的委託書。
三、失業保險的領取條件是什麼?
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徵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綜上所述,勞動者在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是協商解除,在解除勞動合同之前用人單位一直有為勞動者購買失業保險。如果勞動者是與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話,按照規定也是可以領取失業金的,希望每位勞動者都知曉這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