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十年解除勞動合同該怎麼賠償?
一、未滿十年解除勞動合同該怎麼賠償?
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具體賠償標準如下所示:
(一)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1、協商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10個月(每工作滿1年1個月)
2、因病或非因工傷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醫療補助費(不低於6個月工資,重病加50%,絕症加100%)
3、不能勝任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10年×月工資10個月(每工作滿1年1個月)
4、客觀變化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10年×月工資10個月(每工作滿1年1個月)
5、經濟裁員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10年×月工資10個月(每工作滿1年1個月)
6、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 額外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的50%)
(二)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總和×N=工作年限10年×月工資10個月(每工作滿1年1個月)×(1 50%)×N(1
(三)因用人單位不訂合同或合同無效賠償金,違法解除合同賠償金1=應得工資收入×25%賠償金2=醫療費用×25%
二、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6、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7、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8、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9、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0、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1、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是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若用人單位在合同時間內解除勞動合同,就要賠償勞動者相應的損失,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有明確的賠償金標準依據和計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