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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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未收到勞動合同怎麼辦?

員工未收到勞動合同怎麼辦?

員工未收到勞動合同怎麼辦?

如果用人單位不將勞動合同發送給勞動者,勞動者可以向當地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簽訂了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沒有將勞動合同發到員工手裏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的,儘快將其中的一份發給員工,並要求員工領取時簽字。

未籤勞動合同用工滿一個月違法,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並可主張經濟補償金和二倍工資。

一、隨時解除合同,主張經濟補償金

未籤合同滿一個月的,違反《勞動合同》第十條“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強制性規定,屬於《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十)款規定的“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的情形,屬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六)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勞動者可以隨時告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並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一)款、第四十七條規定主張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

二、二倍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用工滿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從滿一個月的次日起,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未籤合同用工滿一個月不滿一年的,從滿一個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資至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止;未籤合同用工滿一年的,視為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補辦手續,並從滿一個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資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止,共11個月。

勞動者主張二倍工資,需要咋仲裁時效內。根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為一年,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籤合同用工滿一個月違法為由解除合同,主張經濟補償金和二倍工資,項勞動監察投訴或者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九級的,需要提交事實勞動關係證據。根據勞動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宜的通知》(勞動法[2005]12號第二條規定,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和證人證言由勞動者舉證,其餘由用人單位提供。

所以,員工在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之後,要及時與公司聯繫,讓他們及時給自己發放勞動合同。如果逾期沒有領到勞動合同,那麼要及時向公司反映。如果公司拒不給合同,那麼員工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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