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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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可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在醫療期內

員工在醫療期內單位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在醫療期內,單位可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