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

當前位置 /首頁/勞動工傷/勞動關係/列表

員工不服從安排辭退是否違法?

一、員工不服從安排辭退是否違法?

員工不服從安排辭退是否違法?

未經任何協商調動員工工作崗位,員工不服從工作安排將員工辭退的屬於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擅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應當依照前述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但員工不服從工作安排的要及時提出並保留證據,以免超過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時間

二、單位應如何符合法律規定的對員工崗位進行調動?

1、在發生調崗時,對員工出局考核制度和程序做出的考評或考核結果,讓員工進行簽收。如果員工在工作中存在失誤,可以要求員工向公司提交説明或者檢討等書面材料並予以保存。

2、如果員工拒絕簽收或者對此有異議,應當由公司內部預先設定的部門對此實際情況作成書面記錄或者特定部門做單予以保存。

3、用人單位與員工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簽訂書面協議。

三、公司能否單方任意調動工作崗位,隨意變動工作職責?

1、《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公司調動工作崗位即意味着變更了工作內容,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時勞動合同的必備且最重要的條款,之所以用合同形式固定工作崗位,目的是為了保護勞動者對自己的工作性質有一個穩定的預期。

公司的經營狀況和實際情況是不斷變化的,根據自身的經營需要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和薪酬標準是企業用人自主權的重要內容,但這一權利不可濫用,應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內容。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相關規定,如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也是有權調整崗位的,但對於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應當由用人單位負責舉證。

在《勞動法》中也是規定了,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確定了勞動關係後是需要在勞動合同中寫明工作崗位的內容以及工作薪資等信息,如果説在工作期間用人單位認為勞動者不符合原先崗位的工作,也是可以與勞動者進行協商進行調崗或者其他安排,調崗的前提也是需要經過雙方協商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