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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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按代通知金標準支付應怎麼辦?

公司未按代通知金標準支付應怎麼辦?

在實務中有時會出現用人單位因為某種原因需要對單位的人員進能調整,從而出現辭退員工等現象。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在解除和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時,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如果未通知勞動者將要支付代通知金。法律有明確規定代通知金的標準。如果公司未按代通知金標準支付,勞動者應該怎麼辦?

實踐中人們習慣於把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和“代通知金”稱為“N 1”意思是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計算經濟補償,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金,另外再加上一個月工資標準的“代通知金”。

需注意,經濟補償金和“代通知金”的計發基數其實是有區別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計算經濟補償金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當然一些地方對此有特別規定,如上海規定,《實施條例》規定“代通金”支付標準,應當以上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但只以單月的工資為準,可能過高或過低,既有可能對用人單位不利,也有可能對勞動者不利,從整體上看不利於促進和形成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所以,結合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上個月的“工資標準”,應當是指勞動者的正常工資標準。如其上月工資不能反映正常工資水平的,可按解除勞動合同之前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確認。

另外,計算經濟補償金基數時,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但是計算“代通知金”並無以上限制。

比如説A職工在某公司擔任高管,工資5萬元,後患病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2011年9月單位未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解除勞動合同。他在公司工作年限僅為五個月,他的經濟補償金和“代通知金”如何計算?

2010年上海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3896元,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即為11688元,A職工的經濟補償基數即為11688元。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A職工的經濟補償金為半個月的工資即為5844元。但是A職工的“代通知金”由於“上不封頂”,應按照5萬元支付。他的經濟補償金和“代通知金”總共為55844元,其中大部分竟然都是“代通知金”。

綜上所述小編主要為您介紹了什麼是代通知金,以及代通知金支付的標準。同時小編也為您舉例説明應該如何計算代通知金和經濟補償金。若您對公司未按代通知金標準支付應該怎麼辦仍有疑問,可以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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