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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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離職手續辦理流程是什麼

一、員工離職手續辦理流程是什麼

員工離職手續辦理流程是什麼

1、員工提出離職申請:正式員工需要提前三十天申請,試用期員工需要提前三天申請;

按照《勞動法》規定,正式員工在合同沒有結束前,提出離職需要提前一個月申請,以書面形式通知到公司。

試用期的員工僅需要提前3天提出申請即可。

對於公司主動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話,收到辭退通知即應該開始交接工作,則員工無特別時間約定。

對於辭職報告或者離職申請書要詳細説明原因、離職時間以及手動簽名。

其他形式的離職,如勞動合同到期的,就直接不續簽,正常辦理工作交接,是不需提前三十天提出申請的。

2、員工離職手續辦理:主要是需要員工辦理離職申請單的逐項審批、辦理員工離職物品交接表、辦理員工結算申請表、獲取離職證明。

3、收回自身的相關材料:辦理完離職證明需要拿回自己的相關材料,比如離職證明材料、養老手冊、失業登記證、公積金卡等等;

4、關於補償與失業金:如果是公司辭退自己,在結算的時候需要進行補償,失業金需要自己主動去人社部門辦理。

二、離職後公司拖欠工資怎麼辦

離職後公司拖欠工資的,勞動者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維護自己的權益:

1、勞動者到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

2、或者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勞動法》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序。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員工想要從公司離職是需要經過一定程序的,如果是已經轉正了的員工需要提前三十天向單位主管申請離職,如果是試用期的員工需要提前三天向單位主管申請離職,然後交接工作辦理離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