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病歷一般會保存多久 普法法律網 社保糾紛 1.07W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根據法律規定,病歷分為三種:一、住院病歷,醫院保管時間不得少於30年,遺失或損壞均為院方責任;二、在醫院建立檔案的門診病歷,醫院保管時間不得少於15年;三、由患者保存的門診病歷,包括化驗單、檢查單、掛號票根等,這些患者一定要妥善保管。《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第二十條 TAG標籤:醫院 社保糾紛 病歷 勞動糾紛 保存 #